司法实践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诉讼标准数额大,事实争议多,证据资料也复杂,发送方和承包方之间经常存在“阴阳合同”现象。这些因素在律师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往往很难插手。
结合处理相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以从六个方面切入,从而达到较好的诉讼效果。同时根据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目下分为九个具体事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益权纠纷为主。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对本文重点介绍这一点。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般来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大多是承包人和承包人。如果存在其他第三方代理,律师必须考虑以下问题,是否需要将利益相关者添加到诉讼中。
1.是否需要案件处理,例如案件事实的认定、案件事实的阐明,否则盲目追加当事人可能会导致诉讼延迟
2.考虑到委托人和添加的第三者今后是否有合作的意向,不要在一个事件中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
3.保证人等有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必须增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以便在诉讼中一次解决纠纷。
二、诉讼标准额的确定
诉讼标准金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诉讼费用的缴纳和管辖权的确定。在确定被起诉的诉讼标准数额时,律师和委托人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例如,提出的诉讼标准额的具体组成金是否全部由相应的证据(如项目结算书)支持,部分工程金在诉讼过程中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不会导致诉讼费用的浪费。另外,诉讼基准的金额与法院的管辖级别有关,律师和委托人在决定诉讼基准金额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例如,地方法院可以方便诉讼,减少诉讼费用,但可能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中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受到的干扰比较少,但相关的诉讼费用可能比较大。
在同样的情况下,是不够的。律师和委托人在设计诉讼战略时应该明确考虑。另外,在委托人有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和缓解诉讼费用,减轻委托人的救济负担。
三、诉讼财产的保全
诉讼前或诉讼中,对方有转移财产或不赔偿借款的情况时,律师应当建议委托人尽快向法院申请诉讼前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法院扣押对方财产,以达到防止对方擅自处分财产的目的。同时应该注意的是,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能需要提供担保,因此在申请财产保全前一定要做相关尽职调查工作,由对方转移财产或借款
四、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一般复杂,非常混乱。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关于应该如何审查和整理证据资料也有技术。根据笔者的经验,在整理这类事件的证据资料时,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首先整理案件法律争论的焦点,根据案件法律争论的焦点根据目的收集和整理证据。例如,如果争议的焦点是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就需要重点收集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是否成立、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证据。
2.具体到工程款结算,需要根据工程款预算表项目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并提交相关数据。同时工程款总额必须与结算表中子项目的数字一致,数据前后不一致。在笔者近处理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犯了这个错误,承包人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书的金额和子项目的金额不一致,因此需要事后重新调整相关数据,导致诉讼程序延迟,诉讼费用也多缴纳。
3.证据审查也有优先顺序:关于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其他合同,首先从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开始,再对审查其他合同、补充协议等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内部条文,首先是工程竣工条款、工程价款支付条款、违约条
五、优先权的行使
如果委托人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律师应该在起诉书中主张对建设工程的主张优先权。《合同法》根据第286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扣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权的行使期限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
在起诉书上提出优先受益权是为了避免发包人其他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或其他债权,大限度地保障承包人的利益。
六、做好对方破产的准备
根据当前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建筑行业是资产负债率较高的运行行业,资金链的运行非常脆弱。作为其中的一环,如果发生问题,有可能导致工程整体的延误和发送方的破产,因此律师必须在诉讼过程中随时掌握发送方的生产经营和资产动态。一旦发货方有破产可能性或申请破产时,律师需要做相应的诉讼准备,同时积极准备有关破产债权申报的资料,法院确定破产管理者后尽快进入破产程序。在做好双手准备的基础上,可以掌握诉讼程序的主动权。
上一条: 债务纠纷律师的几个解决途径
下一条: 知识产权律师的本能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