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师如何设计规避股权纠纷:
在实践中,一方面很多公司成立时也采用工商局提供的格式文本,抄袭《公司法》的原文,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措手不及”而陷入僵局的情况在增加。因此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法》赋予的自主权,个性化相关的公司章程尤为重要。
一、一般问题
1、股权设计问题
关于企业股权设置的问题,为了避免公司在运营中陷入僵局,设立公司时必须设计合理的股权。创业当初,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就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百分百拥有所有权。两个以上股东一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两人持有股份的比例尽量避免50%:50%,三人尽量避免33%:33%:34%。2名以上股东的公司要对公司拥有控制权,持有股份的比例必须超过2/3。
2、同股同权或同股异权问题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会议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由于公司法明确承诺将实施“同股同权”或“同股异权”的权利委托给公司章程,企业有必要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设计或增资公司章程。
3、红利分配增资预约问题
实际上,是否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影响股东的分红比例,同时公司法赋予企业对分红权的自治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根据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的公司追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实缴的出资比例预约出资。但是,全体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或者根据出资比例约定优先不预约出资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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