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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师介绍基础知识
- 2020-09-22-

公司法律师介绍基础知识:

1.公司概要

公司是以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注意: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有三独:独立财产;独立名义独立责任。一般来说,当公司还没有借款时,债权人不能去股东履行义务。

2.公司机构

(一)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高权力机关,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董事会是股东大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和管理,向公司股东大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

(三)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和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组成,是监督和检查公司法律教育网络业务活动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3.公司的分类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负责的公司,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股份公司是指其所有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股份为限度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4.公司资本和股东出资

(一)公司资本

也称为股东资本,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明的股东整体出资总额。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如下。

a.注册资本:指公司成立时收集的、章程中载明的、在公司注册机关注册的资本。

b.认购资本(发行资本):指公司实际向股东发行的股东资本总额。

c.实缴资本: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出资总额。

(二)股东出资;

a.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进行评价,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价格出资。不得以设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担保的财产为价格出资。

b.出资额

2013年12月司法第三次修改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低出资限额被取消,一开始出资的货币出资限额也被取消。

5.公司合并和分立

(一)公司合并;

根据原公司的法人资格是否消失,新设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公司合并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继续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继承。(二)公司分立

根据原公司的法人资格是否消失,分立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公司是分立的,其财产是相应分割的。

6.公司破产和解散

(一)公司破产;

公司未能清算到期债务,经营不善,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清算小组,破产清算公司。

(二)公司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满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的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需要合并或者个别解散的。

另外,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公司解散清算,清算集团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算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言,将清算事务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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