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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分析违约金适用问题
- 2020-12-17-

我门所谓的违约金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金额,在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有一方不能够去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该违约方向遵守合同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财产。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起到了制约当事人双方履行的作用。本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简要分析违约金中适用的几个问题:

一、违约金和存款可以同时适用吗?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两者时,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的条款。由此可见,法律只是给予当事人适用违约金或存款条款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一起主张违约金和存款金,就不会得到支持。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守约人都不是不能同时向违约者主张违约金和存款。根据定金的具体性质,定金可以分为多种,通常包括合同定金、保证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并非所有的钱都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实践中,两种存款很常见。一种是违约存款。例如,延期支付和延期房间支付等约定的存款。一是取消存款,也就是说,存款是解除合同的代价。其中违约金和违约金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以违约金和违约金当然不能同时主张。

二、怎么判断违约金过高?

法院必须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者对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者对违约金约定合理,主张相应证据,当事人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根据促进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违约金高于损失部分,其中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获利损失。当事人对损失额的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照遵守合同的当事人在相同条件下得到的利益决定利益损失,或者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决定利益损失。损失额必须对双方当事人各自提出证据。由此可知,申请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不仅违约者,非违约者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当事人没有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自主调整。

三、当事人有必要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得到的违约金支付个人所得税吗?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没有调整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关系,因此购买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贷款手续,不能缴纳后续房款。房地产公司根据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买的个人基于上述理由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当按照“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支付,但上述批准未涵盖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解除、非贷款原因导致的违约金延期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几项违约金的情况。违约金是针对一方蒙受的实际损失而来的,根据税法原理,这部分不构成真正的所得,因此不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得到的违约金是否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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