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遗产纠纷律师举例:
基本事件:曹某1、曹某2、曹某3、常金兰其实一家四口,但常金兰去世后,原告曹某1纸的诉状将曹某2和曹某3告上了法院,继承人常金兰于2019年10月7日死亡,曹某3和常金兰共同拥有的房屋拆迁,曹某3于2006年4月25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安置房面积为200,成本配置面积为40。安置房位于常州市新北区,该房屋还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另外,继承人有14万元存款,现原、被告因关于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分割继承人常金兰拥有的拆迁利润和拆迁安置补偿金,原告要求继承其中三分之一的份额,依法分割继承人常金兰存款14万元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的见解:对曹某1的指控,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常金兰在2006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享有的配置权益,由2014年3月26日签署的《产权确认协议书》转让给曹某2、王霞。原告曹某1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常金兰依法享受的拆迁安置补偿金没有证明其死亡时尚还有剩余,所以本院要求原告曹某1继承常金兰的拆迁安置权益和拆迁安置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依法支持。对于原告曹某1要求继承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根据审判中明确的事实,曹某3死于常金兰时的存款金额共计142634.33元,这笔存款是常金兰和曹某3夫妇共同财产,因此71317.2元常金兰的遗产,
律师的观点:
1.继承从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在本案中继承人常金兰死亡时,由于没有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3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对于原告曹某1,他主张要求继承的拆迁安置利益不能作为遗产分割。常金兰享受的部分利益在其生存期间转让给曹某2和王霞,因此从《产权确认协议书》签署之日起常金兰就没有享受到这种份额。因此,这一部分的份额也不再是常金兰的遗产。
分割遗产时,正确区分继承人的遗产,处分他人财产部分的行为无效。常金兰和曹某3系夫妇,2人的存款额由夫妇共享财产,不能视为常金兰的1人遗产,因此分割时只能分割为存款额的一半。请说得更离谱。现在我国提倡二娃政策,希望大家在应对政策的同时,做好平等对待两个娃的准备,这件事的父母没能公平地对待两个孩子,母亲死后,曹某1很愤怒,一张诉状把其血浓于水的至亲曹某2曹某3告上了法院。因为自己应该得到的遗产一分也没有,拆迁的两套房子都归曹某2和其妻子手里,母亲存折里的钱也在曹某2曹某3的管理下。我想在经历了这样的经历之后,曹某1和曹某2、3的关系不会再回到原点了。
对于遗产纠纷,遗产纠纷律师举得以上例子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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