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介绍:刑事诉讼是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结束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一、索赔的提出和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可以提交人民法院,也可以提交人民检察院。以下只叙述向人民法院申诉的程序。
(一)索赔的提出
上诉人向人民法院上诉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起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件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附上驳回通知书、复审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3)申诉人有证明原审判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新证据时,必须同时附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有证据线索。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二)索赔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上诉人在处罚执行完成后两年内提出的上诉应当受理。提出两年以上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有可能向原审被告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在《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不受理的。
(三)属于困难、复杂重大事件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另外,以下情况也不接受。
(1)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
(2)上级人民法院对终审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二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查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受理。但上诉人提出新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若干意见》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3)审查人民法院复审或驳回审判的案件,上诉人仍拒绝提出上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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