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纠纷律师解决方法:
一、调解
具有能及时、彻底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案件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优点。调停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多的处理民事诉讼的关闭方式。法院的调解也称为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和关闭方式。法院的调解有特别的司法救济价值。我国法院调解制度采取审查结合的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替运行,法官可以随时决定自主进入调解程序,而且同一陪审员兼有调解人和裁决人。当事人在解约书送到收据前可以反感。调解的含义本身包括一些界限不明确的事实、责任模糊和相互理解,以便在解决争端的同时达到平静的目的。调停的限制表明,如果不在法院或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停就没有司法强制力。
二、仲裁
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行向选定的第三者提出纠纷,根据一定的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仲裁判断,且有义务履行仲裁判断的法律制度。仲裁通常是行业性的民间活动,不是审判行为而是个人审判行为,是与和解、调停、诉讼并列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是,仲裁依法接受监督,可以通过法院制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和执行仲裁判断,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可以按照审判地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制度的优点是手续简便,在一次仲裁裁决中发挥效力。证据要求不是那么刻板,例如,如果有合理的逻辑链,副本也可以成为证据。这是诉讼程序不允许的。仲裁员的构成特征是学者型,讨论问题比较彻底,仲裁气氛比较宽松。仲裁明显的优点是,在涉外仲裁中,仲裁裁决普遍适用于参加国际条约的所有国。仲裁的缺点是程序性不那么强,而且费用很高。
三、诉讼
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者的参与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基准处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活动。诉讼的优点是程序性强,判决的效力受司法手段保障。缺点是判决书的效力有地域性,涉及涉外的话判决书在其他国无效,这一点比不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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