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师介绍知识点:
1.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除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的设立不一定会导致公司设立协议效力的终止,除非在设立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可能立即失效或其他失效,否则在公司的继续过程中。
2.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有效存在的情况下,公司设立协议的内容不包含在公司章程条款中的情况下,即两者之间存在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情况下,应该如何标准?一般认为,根据情况,有必要区分内外两种情况。内部是指,属于协议者之间的纠纷时,以协议为准。对外是指协议以外的主体信任公司章程与公司交易时,协议股东不得与股东之间协商与公司交易的外部第三者对抗。
3.在协议中设立与公司章程内容一致的条款,其效力根据协议内容被章程吸收,转换为公司章程效力的,条文内容直接在公司章程中约束各方。设立协议中有与其他公司章程无关的内容,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公司成立后,这些条款被视为公司章程内容的补充,在各发起人之间继续有效,必须约束签订设立协议的当事人。
4.在协议中设立与公司章程内容直接冲突的条款,其内容变更为公司章程,效力终止的情况下,一般适用公司章程应该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与公司章程的内容矛盾,各设立者之间有特别约定条款的情况下,各协商者之间也可以继续适用。但是,不得约束公司及非设立协议的签字人。
5.任何公司设立协议只有各协议者之间签订的协议,因此只有该协议的设立者有约束力,其他人,例如公司成立后加入的新股东、公司董事高管等没有约束力。
6.股东或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冲突在公司成立前一般由发起人协议调整,在公司成立后一般应由公司章程和司法调整。
7.公司成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公司成立后,这种关系转换为法定关系,属于组织法上的关系,股东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违反义务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等,股东完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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