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进程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房屋销售相关的事件也越来越多。如何解决房屋买卖纠纷成为当务之急。以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教你如何正确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这里的房屋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住宅房、农村房等合法房屋。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贸易公司销售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如约定订购、预约、预约等。贸易公司的销售合同有第十六条规定的贸易公司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卖方已按约定收到销售款项的,该协议应视为贸易公司的销售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1)只看房不看证据会引起纠纷;(2)小产权房”交易引发的纠纷;(3)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引起争议的;(4)另购房间,双倍还款。
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达到交易公司交易合同目的的,不能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以承担出卖人已支付少于购房款的赔偿责任。交易公司的交易合同签订后,卖方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权利的协议,为保证未来物权的实现,可以根据协议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具有物权效力。”
案例介绍:
张先生看中了一套房,就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给20万人付了首付。没多久房价就涨了,小张觉得很值钱,但是当他高兴的收下房子的时候,一个叫李的老师发现他已经搬进了自己买的套房,开始装修。更令人惊讶的是,李先生给他看了他名下的房产。我查了相关部门,发现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李小姐名下。原来开发商和小张签了销售合同,后来房价涨了卖给李先生,李先生以更高的价格买了房子,并为李先生登记了产权。
法律分析:
根据《物权法》,张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谁?由于《物权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利变更未登记,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但他仅拥有合同中的权利,并未取得房屋的物权。李先生签了合同,但已经登记了产权,实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所以他现在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面对这种情况,李灿先生不仅承认自己的损失,而且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支付给开发商的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不足两倍的赔偿金。
律师解答:
如何防止一房两销的情况?
1.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必须尽快完成房屋销售。
2.买卖时一定要及时签网,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3.完成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无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房屋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在买房之初就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开发商未经其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无效。但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并不是无限的。《物权法》根据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失,或者自房地产可以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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