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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对于案件的温馨提示
- 2020-12-24-

  案例一:出卖人违反合同拒绝出售该房屋,法院责令继续履行本案

  (本案主要揭示的是,恶意出卖房屋的夫妻,一方因不知情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被责令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事实:本案当事人主要包括买方张某,卖方杨某(妻子王某)和一家房地产中介机构。20151014日,张某与杨某,委托代理人、房地产中介公司王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署后,杨某签署了合同。根据合同,张某以总价92万元购买了位于密云区,牡丹园,云秀花园的一套XX房,并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1万元。首付款60万元,拟贷款32万元。首付款将于20151116日支付,杨某将于20151020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合同还规定,如果杨某拒绝履行本合同或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张某可以要求杨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损失,违约责任为房屋总价款的20%,并有权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或解除合同。合同签订之日,张某按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定金1万元,王某为张某开具定金收据,此外,杨某与张某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与某房产中介约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如因杨某,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过户或转让事实上无法完成(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杨某有意或无意的拖延、不愿出售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屋、房屋所有人认为合同签字人属于无权代理人等。).张某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张某可以直接向杨某索赔之后,张某将1.3万元的中介服务费交给了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

  同年11月初,张某从一家房地产中介处获悉,杨某提出终止合同。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作证说,他们也证实了杨某在签约后半个月左右提出不卖房子,存在违约行为。杨某提出这个建议是因为张某没有向他支付1万元定金,构成违约,可以解除合同。在原审庭审中,经法院询问,杨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杨某没有向法院申请减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双方一致认为,由于密云区,房价上涨,相关房屋的价值也有所增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诉一审法院确认杨某和张某在涉案房屋上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以上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诉一审法院,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18.4万元,支付中介服务费1.3万元。根据合同,一审法院判令杨某支付违约金18.4万元,支付中介服务费1.3万元。杨某拒绝接受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官的陈述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关键问题: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法院一般根据买方的主张进行分类:

  一、在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只要买受人能够证明“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主张继续履行,法院可以支持买受人在下列情形之一下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责令出卖人及其配偶共同办理过户手续:1。买受人证明出卖人配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买卖事项,未表示异议的;2.买受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已入住该房屋使用,出卖人配偶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3.卖方配偶主动配合腾空或交付房屋参与或接受演出。除当事人签署的相关书面文件外,还应结合微信记录、电话记录、音频文件、中介证言等证据材料综合考虑上述事实。

  二、当买方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时,也应按其具体诉讼请求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1。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法院还需要释明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违约金的数额;2.法院除支付违约金外,还要求赔偿相应的房价差价损失。法院参照评估报告或同一地段的房价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时,购房人必须核实房屋是夫妻共有还是家庭共有。对于上述房屋,其配偶或共有人必须签署或出具书面意见,以避免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能够证明其“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并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当然,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然后根据合同约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要求相应的违约金或差价补偿。上述情况也可以在双方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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